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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摘自《中国税务报》20161216  郭瑞轩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制定了标准、程序和规矩,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任性”。

把权力关进“笼子”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维护税法稳定,实现个案公正的需要,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裁量权决不意味着随意裁量,税务机关应当合法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行使裁量权力。通过为权力的行使制定严格的规则,切实减少“人情税”“关系税”,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促进执法公平和纳税遵从,为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0127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出整体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首先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截至201611月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69个省级单位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或实施办法,其中32个省级区域制定了国税局、地税局统一适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行使规则》共4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按照“规范税务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搭起改革发展“舞台”

    《行使规则》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不仅推动了基本概念的统一和基本程序的完善,扎起制度“笼子”,解决好个人随意说了算的问题,而且尊重执法规律,服务笼中“跳舞”,为税收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谱写征纳“和谐篇”。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环节违法行为数量众多、危害不大和容易纠正的特点,明确推行首违不罚。在法定范围内,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的空间,突出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成为促进征纳和谐的生动实践。

    文书说理促进征纳互动,便利缴纳“明白税”。事前,向社会公开裁量基准;事中,预告处罚结果的基础。在处理结果方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讲清说明,杜绝暗箱操作行为,方便纳税人预防违法、及时纠错,让纳税人明白缴税、安心经营。

    案例指导加强执法规范,确定执法“标准竿”。要求通过收集、整理、归纳和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处罚基准,通过个案提炼形成处罚规则,增强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统一执法标准、实现“同案同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行使规则》对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必将推动税收执法水平再提升。

国税地税处罚裁量“一把尺”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国税、地税执法适度整合的思路,《行使规则》规定: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省域统一的裁量基准,实现了地域内规则的基本统一,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税收执法更加公平。国税、地税机关之间的基准统一,更是有利于税务系统一个口径对外。

    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出台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基层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在“金税三期”推行的过程中,江苏、海南等地开发行政处罚信息模块,将处罚裁量基准嵌入到信息系统当中,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平公正执法,从制度源头解决“一事二罚”等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

    国税、地税“一把尺”的确立,不仅解决了“同事不同罚…‘一事多罚”等处罚不公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涉税处罚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推行信用信息共享的要求,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开处罚信息,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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